教育用地不能做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教育用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如果是集体用地,就属于小产权房,建议不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都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办房产抵押贷款的,如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用途房屋,未结清贷款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文物保护建筑,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拆迁范围内的房子等均不能用来抵押贷款。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教育用地能否转让抵押的相关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教育用地不能做抵押,在抵押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土地的性质。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