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房地产交易中心最新消息,关于部分购房税费优惠延续内容作如下调整:
12月1日,房地产交易中心最新消息,针对购房税费优惠部分到期条款,现确定修改内容如下:
1、2008年1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定优惠时间2009年12月1日到期)
2、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与免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的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收营业税;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