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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转让吗?

2012-12-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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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推荐房地产律师:经济适用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所以经济适用房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所以经济适用房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未住满5年,确需出售的,可以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将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给原告的补偿。此后,原告又向中间联系人被告邢某支付了转让金23000元。邢某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购买翠城经济适用房转让费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的收据一张。原告在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原告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拒绝。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邢某返还原告房号转让金。

  近日,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八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二万三千元。

  律师提示: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蚌埠人网站www.bbr.cn

  本案中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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