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公有住房买卖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查看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 (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找法网提醒,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材料必要内容:
1.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