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5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法院实践中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认定并不统一,即使是最高院不同的判例也会意见不一致,但从《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两种意见中,可以看到,目前司法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双方形成预约合同关系,另一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时,双方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从合同订立的标准来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最终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招投标程序的各个阶段正是对应了订立合同的必经过程。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同意投标人的要约行为,性质应为承诺。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本约与预约的关系来看:所谓预约,或称为预备性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缔约形式来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合意,不具备预约合同的特征,认定为成立预约合同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关于中标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有多种观点,其中,主流换点认为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处生效,承诺一经生效,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具有有法律效力。大家明白了吗?不懂之处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