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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 业主在退房一事上犯了难

2015-03-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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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赣州市民徐先生:我去年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楼盘买了一套房,近日收房后,发现该房的面积明显小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为此我想退房。但我在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发现有这样一条,买受人退房的,出...

  赣州市民徐先生:我去年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楼盘买了一套房,近日收房后,发现该房的面积明显小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为此我想退房。但我在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发现有这样一条,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不支付违约金。由此我认为,如果真的退房,还对我们买房人很不利,但该如何维权呢?

  3月20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该工作人员还说,如果徐先生所说的合同中退房条款是真的,那么这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剥夺了消费者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霸王条款。徐先生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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