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在200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适用《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市城区常住户口”。该办法中,并未对购买某类房产可在远城区落户作出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该网友是在2008年11月1日之后购买了此房,按照《市购买住房申办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也仍然无法落户区。该细则规定“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而他所买房产面积不足9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