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计划部门严把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不批准新的项目;
二、对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