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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新政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款律师定金应返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11 02:48
导读: 对于在大连打工10多年的高女士一家而言,在这个城市买房原本该是件喜事。可是刚刚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的高女士却怎么也乐不起来了。原因是她刚交了1万元定金签了买房认购书,国家就出台了关于房屋贷款的新政策。高女士说,按照新政策,她根本贷不了款。让我一下子拿全款

  对于在大连打工10多年的高女士一家而言,在这个城市买房原本该是件喜事。可是刚刚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的高女士却怎么也乐不起来了。原因是她刚交了1万元定金签了买房认购书,国家就出台了关于房屋贷款的新政策。高女士说,按照新政策,她根本贷不了款。“让我一下子拿全款我拿不出来,想退房,开发商却表示那1万元定金不能退。”

  政策调整购房者想退房

  高女士的老家在黑龙江,10多年前她和丈夫就来到大连打工,一直在金州租房住。生活上,高女士一家一直省吃俭用,而他们的最大心愿就是能攒钱在这个城市买套自己的房子,拥有“立足之地”。半个月前,她的愿望“实现”了。

  “4月15日,我在金州一个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80平方米,总价格46.3万元。”当时接待高女士的是一位姓张的售楼人员,高女士告诉对方,自己户口在老家,这是首次购房。这位姓张的售楼员告诉她,按照她的情况可以做到首付2成,贷款8成。“我一算,这样首付只要10万元就足够了,特别高兴。”于是高女士当天就交纳了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房屋认购书。

  不料,就在她签订认购书之后两天,国务院相继出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4月22日,当高女士带着两成首付款来到售楼处时,对方答复说贷款可能办不下来了。“我一下慌了神,让我一下拿40多万元,我根本拿不出来。于是我提出不买了,可是售楼处告诉我,这样就算我违约,1万元定金也不能退了。”

  售楼员竟建议打政策“擦边球”

  高女士认为,国家的房贷政策突然出现了调整,这让自己措手不及,而且她也根本没有能力全款买房。“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不可抗力,既然无法贷款了,我提出退房,不应该算违约啊!”高女士这几天很上火,她说自己打工攒钱挺不容易的,如果这1万元钱定金不能退,她实在无法接受。

  昨日下午,记者与该楼盘售楼员张某取得了联系。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张某表示,国家政策出现调整,并非地产商的过错,因此高女士的退房要求他们不接受。“其实政策要求的条件都是可以变通的,他们完全可以自己找熟人,开出需要的证明,不就可以正常贷款了吗?”张某表示。记者询问她这种说法是不是让高女士开假证明,张某明确回答是。她还表示,有的客户就正在这样“运作”。

  采访中张某还表示,现在这种情况下,新政策刚刚实行,完全可以打“擦边球”。“我们的意思是,让她先正常办理,真的办理不了贷款再想别的办法。”记者追问如果就是办不下来怎么办,张某表示那就需要高女士自己找下家“接盘”,把房屋转卖出去,售楼处可以宽限时间,并给他们办理手续。

  律师认为定金应返还购房者

  国家房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一部分购房者,各大网站和论坛上,关于此事的讨论也非常多。正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购房者,如果因为新政策的实施而无法正常贷款买房,到底算不算违约呢?很多人对此非常关心。记者就高女士遇到的问题也进行了采访。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就表示,他们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会将定金返还,对购房者不按照违约处理。

  大连市律师网的马某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马律师认为,高女士没能力支付全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执意要求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开发商应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退还定金。”马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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