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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0月8日零时起11镇街执行限购

2016-10-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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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佛山再度发布限购政策,政策自10月8日起执行。与首次限购政策不同的是,本次限购区域不再以全市为单位,而是涉及到禅城区、南海区和顺德区部分合计11镇街。除了限购,本次一并发布的还有相关限贷政策。首套首付不低于三成,二套不低于四成。二套以上停贷。

  一、限购区域:自2016年10月8日零时起,在佛山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二、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在上述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含网签认购)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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