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农民工何某旭和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何某旭受伤后经济损失303003.83元,由该公司赔偿288296.83元,何某旭自负14707元。
2007年12月21日,江口镇太平村村民何某旭受雇于工头袁某到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鸿福佳苑工地上打石头。今年3月10日上午,崖上一块巨石突然滚下,当即将何某旭双腿砸断,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4日,何某旭出院被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伴休克,评定为三级伤残。何某旭及其家人曾三次和雇主袁某、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赔偿费,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何某旭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今年8月26日,何某旭将雇主袁某和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平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平昌县江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明知袁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2007年12月24日分别与袁某违规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土石方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侵害了何某旭的合法权益,江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替代袁某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