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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施策成楼市政策取向

2014-02-0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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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地方两会近日密集召开,各地房产政策逐渐明朗。此次各地政策与之前明显不同的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再以一概全,而是根据各地的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调控思路已逐渐清晰,调控将化整为零,目标则回归支持民生和居住的本质。中央将不再把房地产调控目标锁定在具体价格,而是将重点放在保障房、棚户区等安居工程,保障人民住有所居。调控决策权则是在中央整体统筹的基础上下放至地方,由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分类进行决策。但由于短期内房地产投资在地方投资中的地位仍难以改变,为加强对地方约束力,中央仍将 对 地 方 房 价 水 平 、 供 应 规模、住房水平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国家统计局20日发布房地产开发投资数据显示,2013年 ,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86013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9.4%),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仍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动向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调控政策

  19日,在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上海市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房地产调控方面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要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上海市市长说,上海新建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5.5万套,基本建成11万套。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加快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推进城中村改造

  北京方面,北京市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北京将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坚决保持房价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市市长表示,北京要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深入研究住房建设规律,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因此,今年北京将以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为重点,理顺建设管理体制,建设7万套保障性住房。年内竣工10万套,确保在2015年提供100万套,逐步解决北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北京还要推进自住型商品房建设,加快已供地项目实施进度,新增5万套供地,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深圳市政府公报则披露,从2014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将在试点区域内正式实施。

  对于原村民拥有的符合条件的违建,根据不同情况可在补缴差异化地价及罚款,进行处理确认,而符合条件的非原村民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可确权。

  太原方面则表示,2014年将延续差别化调控,提升购房门槛,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购房,购房年龄从原先规定的18周岁提高到20周岁。

  值得注意的是,从现阶段各地两会对于房地产市场未来调控措施可以明显看出,无论上海、北京、深圳还是太原,各地房地产调控措施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其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调控政策目标便是避免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并逐步引导出台中长期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推进房地产改革。

  “而在长效机制出台前,市场分化下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走向将更强调针对不同城市的不同状况,实行不同政策。”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说,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供不应求压力将持续,房价上涨压力依然突出,购房门槛、贷款比例等现有调控政策力度不减,政策执行将从严。与此同时,多数供需均衡、价格平稳的二线城市将维持现有政策;部分供应过剩面临价格下行风险的三四线城市调控政策或将适度松绑。

  调整

  房市分化倒逼调控谋变

  据了解,造成房地产调控转向的主要原因便是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加剧。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12月,新建商品住宅与上月相比,在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个,持平的城市有3个,上涨的城市有65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1.1%,最低为下降1.7%。具体来看,合肥(楼盘)上涨1.1%,北京上涨0.6%,韶关(楼盘)下降0.2%,温州(楼盘)下降1.7%。

  同比方面分化更为明显,12月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69个。最高涨幅为21.9%,最低为下降2.8%。具体来看,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全线上涨超20%,南京(楼盘)、武汉(楼盘)等27个二三线城市涨幅超10%,但与此同时,蚌埠仅同比上涨1.7%,温州则同比下跌2.8%。

  而2014年分化还在加剧,在2013年底部分热点二线城市密集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后,市场预期渐趋平稳,热点城市房价涨幅进一步趋缓。但是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分化却再度加剧。

  库存方面,一线及热点二线城市市场持续去库存,二三线城市大多库存积累。C R IC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近两年以来,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库存持续处于低位,以北京为例,消化库存周期仅6.9个月。世联地产数据显示,二线城市中,营口(楼盘)、丹东(楼盘)、鄂尔多斯(楼盘)、温州等城市则在库存高企的同时,市场表现欠佳,去化时间多超20个月,丹东楼市库存去化时间甚至达73.3个月。

  而未来在供应方面,京沪供应规模仍有不足,二线城市市场库存或将继续积累。CRIC预测,2014年,一线城市供应仍旧相对不足,北京和上海2014年预期供应仅分别相当于2013年成交量的91%和85%,如果考虑到这两个城市本地巨大的购房需求,以及对外来人口的强大吸附力,其市场实际潜在需求应远远大于当前年度成交规模。而二线城市中相对较充足,其中宁波(楼盘)2014年新增供应更是相当于2013年成交的183%,几乎翻倍。

  也正是基于此,2013年底,全国18个热点城市出台了稳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收紧房地产调控。

  下放

  调控手段更具针对性

  房地产调控决策权已明显下放至地方,手段也趋向差别化。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表示,2013年的房地产市场较以往来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那就是市场极度分化。而这也意味着“一刀切”的房地产调控不再适用于现在的市场。因此,中央调控思路转变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住建部副部长近日曾表示,房地产政策如今有一个鲜明转变,就是房地产要回归“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回归到城市空间的公平分配和使用上来,绝不能成为过度投资的渠道。房地产调控模式应该化整为零,如深圳的问题深圳解决,不必中央出政策。

  “从改革的方向上看,政府更着眼于市场为主的调控机制,重构市场供应体系、加大供应、盘活存量。”赵路兴表示,未来中央将不再将房地产调控目标锁定在具体价格,而是将重点放在保障房、棚户区等安居工程,保障人民住有所居。调控决策权则是在中央整体统筹的基础上下放至地方,由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分类进行决策。简单来讲,就是放开“高端”需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低端”供应,强化政策的民生托底功能。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也表示,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就明确了调控思路,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而在此前举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要强调调控的针对性,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注重分类指导。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从严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购政策。房价开始下跌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总量。

  “为加强地方的约束力,中央也将对地方房价水平、供应规模、住房水平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赵路兴表示,一方面,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货币政策如果放松,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将有所抵消。另一方面,地方对房地产投资拉动依赖性较大,在地方债务压顶的背景下,若承债能力下降,财政困难,地方或会被迫放松调控,再次对房地产调控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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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楼市新政策具体内容
答: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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