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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主"骗租金 中介机构被判返还中介费

2019-09-01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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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冯某与被告某(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是见证人的地位。另外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中关于见...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冯某与被告某(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是见证人的地位。另外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中关于见证人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照该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见证方只撮合双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交,及保证该合同履行期内的双方发生争议时,负责双方的调解工作,这可以表明见证方只是为承租方和出租方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对出租方的诈骗行为无法预见。在合同签订时,其已提醒原告应注意的事项,并如实报告出租方的真实情况,事发后积极配合原告解决问题。在整个过程中被告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其他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原告与出租人“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张某”使用假身份证、假产权证骗取原告信任后签订的,在合同签订后收取了原告半年租金10800元,“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加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半年租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见证方的被告,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撮合、提醒、调解义务,但作为房屋中介的专业机构,收取了较高的中介费用,本应从专业角度帮助原告审核相应材料,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退还收取的中介费18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冯某中介费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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