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区房屋一套,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一年(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协议中明确约定,租金半年一付,如果中止合同,被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2008年12月7日,因房屋租赁半年期将至,原告便预先通知被告准备租金,后原告又多次催缴,被告以出差、生病等理由予以推托。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悄然搬走,并委托他人向原告转交房屋钥匙。
原告张先生认为,被告违反房屋租赁协议,擅自中止协议,并在房屋租赁期间内给所租房屋及家俱造成损失,且被告未事先通知原告中止协议,给原告造成了预期租金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所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房屋损坏损失、家俱损坏损失、垃圾清理费、给付房屋空置预期租金损失共计11000元。 此案将于2月11日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