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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1日我先生与房东签订了4年房租合同,一次缴全了四年的房租共48000元,违约金约定是5000元。2010年6月下旬,我们通知房主的丈夫(下简称房东)计划搬迁,与之商议房屋如何处理,房东与我们电话约定尽快上网登记找新的房客,我们与房东之间没有任何纸质的或是电子文档类的提前退租申请或是同意退租协议书。2010年7月1日,房东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新的房客签订了两年的房租合同,并正式移交房屋给新房客,房东现在以合同未满为由,拒不退还我们余下的房租及相关的押金和费用。 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是:在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还未到期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问题:1、房东的行为算不算违约?;2、当时的租赁合同未经过租赁登记,租赁合同的实际签订人是房主的丈夫,租赁合同上房主的签名是其丈夫代签,签合同时看过结婚证原件,租金收条是房主签名,租金通过银行转帐到房主的帐户上,房主没有给其丈夫代签合同的委托书,这样的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吗?

其它综合
2010-08-03 1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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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