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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房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或产权转移手续?

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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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来,我国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见。少年儿童房主的增多反映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加强,同时,也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的一片关爱之心。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

近几年来,我国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见。少年儿童房主的增多反映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加强,同时,也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的一片关爱之心。

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但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这类房屋与一般的房屋情况有所不同,就是这类房屋在行使处分权(如将房产进行转让和抵押)时出现的问题,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少年房主的增多带来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这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处理房产并不一定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有的家长为了经营所需而要贷款,准备用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即便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还有如何取得这一证据的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反《民法通则》关于“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那就应当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由登记机构来审查这种处分行为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切实际也不属登记机构职能。因而,这类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法是通过立法,规定处分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书面声明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后,即可予以登记。

我国由于目前社会诚信程度较差,且产生纠纷以后,当事人及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会把应由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变成行政机关的责任,这一问题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解决(《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虽然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这是指订立合同在前,“追认”在后,而实际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大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意见。因此,也极易产生争议)。而在目前,登记机关无法轻信所有监护人的保证。一些城市的做法是:除了以产权交换形式为未成年人更换更好的房屋外,均要求当事人在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中说明理由,并要求对该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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