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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质疑:小区共用部位产权归谁?

2013-06-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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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业主状告《房地产买卖合同》附表四,揭示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小区共用部位,产权到底归谁激辩附表四7月2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碧岭华庭住宅小区近50名业主再次与小区开发商(深圳市某实业有...

  深圳部分业主状告《房地产买卖合同》“附表四”,揭示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小区共用部位,产权到底归谁

  激辩“附表四”

  7月2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碧岭华庭住宅小区近50名业主再次与小区开发商(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讨要屋顶、外墙面、住宅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案曾于3个月前在罗湖区法院一审。该院以合同约定有效及开发商独立投资为由,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们的代理律师倪某民陈述了3条理由:

  第一,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业主购买的标的物是房屋。而屋顶和外墙面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否则不成其为房屋,业主购买房屋后,外墙屋顶也随之转让给业主。因此,小区楼宇的屋顶、外墙应为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因此,小区附着物作为业主与开发商双方买卖标的物的一部分,所有权应属全体业主。

  第三,小区会所及住户未分摊面积的各项公共设施属于房地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理应属于全体业主。

  而被告代理人畅律师则强调,业主在购房合同中已与开发商“约定”屋顶、外墙和车库等公共设施的权某,这即是业主对自身权某的一种“处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原告的要求不成立。

  双方辩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一张“附表四”上面。

  在深圳,几乎每个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被要求与开发商签一张“附表四”,其内容包括:

  1.屋顶使用权以及依据屋顶使用权而产生的收某权归开发商所有;

  2.外墙面使用权及在外墙面使用中所产生的收某归开发商所有;

  3.小区及其附着物的广告收某归开发商所有;

  4.小区会所及住户未分摊面积的各项公共设施(含地下停车场、会所等)的经营管理权归开发商所有。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13条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某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某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被告方据此认为,既然原告每位业主都已签订“附表四”,那么“附表四”就是合乎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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