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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补办房产证是否需要登报

2013-06-0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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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张房产证,牵动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安稳。一旦房产证遗失后申请补办,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或者遗失的声明?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与会者分别提出

  一张房产证,牵动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安稳。一旦房产证遗失后申请补办,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或者遗失的声明?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与会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提案方陈述的理由

  庞某(市房地资源局副局长):

  《草案》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现行《登记条例》为淡化产权证书的作用,删除了原先规定的登报声明程序,权利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填写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登记部查阅证明等后,即可在7日内领取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该规定为灭失产权证书的权利人补证提供了便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补证程序过于简单,很难完全识别申请人身份真假,有些不法分子趁机骗取补证,进而骗取转移、抵押登记,这不仅容易引发房地产权利的纠纷,危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也影响社会稳定。

  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既有利于房地产交易安全,也与建设部发布的、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合。另外,产权人有妥善保管产权证或登记证明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灭失的,产权人理应承担补证的相应费用,如登报声明的有关费用。因此,《草案》中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是大势所趋,实践需要,此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赞成方陈述的理由

  朱某星(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登记簿上的记载是登记的结果,但我们今天立法要求修改的这个条款是登记的前置,记载在登记簿上没有问题,但受理补证申请时应该要求当事人对遗失做一个什么样的说明?现在补证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多,但每年两千多个补证里到底有几件是真正遗失的?大量欺骗买卖、民间借贷都由补证引起。当事人对自己的产权证有保管义务,如果遗失了,作为一种诚信和道义的原则,做一个声明也很合理。

  登记机关不是一个向外发布信息的地方。登记簿的登记信息是具有公信力的、对外发布的,除此以外,我们发布的其他信息没有公信力。有律师提到,不要登记在媒体上面,而登记在登记机关,供人家来查阅,但这不是一个法定查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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