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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转让?建设项目转让后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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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前,将建设项目整体转让,这属于建设项目的转让,我国法律对此并无禁止。《物权法》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可以抵押就说明了在建工程具有交换价值,用以抵押就存在着抵押物转让的可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转

建设工程竣工前,将建设项目整体转让,这属于建设项目的转让,我国法律对此并无禁止。

《物权法》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可以抵押就说明了在建工程具有交换价值,用以抵押就存在着抵押物转让的可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因此,除了商品房开发项目受让人还应当具有开发资质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建设项目就可以转让。

建设项目的转让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这一规定并不冲突。该条规定是指已经竣工的房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设项目转让和房屋转让不同,此时出让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之并不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应办理的主要手续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如果转让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受让双方都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还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但这些事项都和登记机关的职权无关,毋须在登记机关办理。当房屋竣工后受让人申请权属登记时,只要能提供必要的登记文件(用地、规划都应当变更为受让人,如是开发的商品房,受让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机关就可以为受让人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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