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籍人士在我国大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姓名是使用外文抑或中文,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文的规定,各行政机关对此的处理方式也不完全一致。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无论该外籍人士属于何一国籍、使用何种母语,均以英语表示其姓名。公证机构则并不一律以英语表示,而以当事人自己选用的语言表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在大陆购买房屋的外籍人士日益增多,国籍也各不相同,如果各自使用其母语,除了登记机关书写打印上的问题外,计算机系统在检索、识别时也会有困难。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可使用其中文译音登记,而将其母语姓名记录在登记文件中,并可以在权属证书备注栏内予以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