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郑州一所大学98年引进的博士。按学校规定可享有三室一厅的住房。99年上半年,学校总务处和人事处联合动员所有博士参加二期安居工程集资建房,并声明有100%产权,即使将来调走了,仍是个人的房子。我按规定于99年7月一次性交清集资房款5万1千元,并与学校签订了“集资购房协议”,协议大致内容如下:我须于规定日期交清集资房款,学校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竣工后出售给职工;协议从交集资款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中并没有规定人员调走时需交回集资房。2000年初分到房后,我进行了装修,花费近5万元,并于2000年11月入住。直到2001年8月在省直房改办的一再催促下,学校开始着手办理房产证,直到目前仍未完成。2002年初,为进一步深造,我决定调到上海一家单位,学校强制要我交回集资房。请问:学校有权这样做吗?学校是否违约?我该怎么做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解答】
1)学校有权收回该房屋。详细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虽然我国现在没有法规规定,但政策在没有法规之下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学校总务处和人事处声明有100%产权,即使将来调走了,仍是个人的房子。”如果您能证明这一点的话,则胜诉的可能性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