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隐瞒无合法燃气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属欺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2-13 11:20
导读: 2010年5月17日,于某与泰安市某咨询公司签订泰安风味老街协议书,约定从2010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租赁泰山心天路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一处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签订合同后,于某花费13万元对该店铺装修,购...

  2010年5月17日,于某与泰安市某咨询公司签订泰安风味老街协议书,约定从2010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租赁泰山心天路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一处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签订合同后,于某花费13万元对该店铺装修,购置大量酒店用品,当年6月18日正式开业。2011年8月23日,所租店铺突然被停止燃气供应,造成无法正常营业,酒店无奈关门。

  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租赁方认为停止煤气供应不至于解除合同,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无果后于某找到我让我代理其解决纠纷。我对双方合同进行研究,并向港华燃气公司调取《停气决定书》,对停气原因进行调查发现,于某所租赁的店铺的燃气设施管道是出租人私自安装的,没有经过港华燃气公司验收和批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停止其使用。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隐瞒出租房没有合法燃气的事实,在这种欺诈前提下签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欺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于某向法院起诉泰安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泰山公司赔偿原告于某装修损失135000元,经营损失 31500元,返还押金10000元,财产损失86000元。经过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泰山公司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隐瞒了没有合法燃气的事实,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67500元,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6166.7元。至此原告于某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86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隐瞒无合法燃气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属欺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隐瞒无合法燃气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属欺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