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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能否撤销

2015-05-1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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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儿子由女方抚养协议离婚后,男方又找到女方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认为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呢,等于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那么该男子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自然也就不能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生效。因此,本案夫妻离婚时赠与儿子的房产,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能简单认定赠与行为没有生效。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综上可以认为,即便房子尚未过户到本案夫妻儿子名下,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不能撤销。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男子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该男子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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