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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为争房产76岁老父状告19岁娃

2014-08-2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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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76岁的沙某是香港人,19岁的沙某健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所生。为了争一套位于花都的房产,父子俩上了公堂。父亲认为,房子是为了方便儿子入籍读书而赠与的,待其成年后再收回。而儿子及其母亲称,房子...

 

  导语:七旬老父因赠儿子一套房产,以便儿子完成学业,待其成年后欲收回。而儿子及其母亲称,房子是他们买下的。近日,该案在花都法院审结,房屋目前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我们请来专业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疑。

  案例:

  76岁的沙某是香港人,19岁的沙某健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所生。为了争一套位于花都的房产,父子俩上了公堂。父亲认为,房子是为了方便儿子入籍读书而赠与的,待其成年后再收回。而儿子及其母亲称,房子是他们买下的。近日,该案在花都法院审结,房屋目前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而父亲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定父亲败诉。

  沙某称,这套房产位于花都区新华街,是沙某与第一任妻子共同购买。2001年,沙某与第二任妻子的儿子沙某健到了上学年龄,为了方便入籍读书等事宜,几人在花都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产归为沙某健名下。

  沙某称,房子是送给儿子的,等他长大后再取回,当中不涉及买卖。他当时深信,幼子长大后,不会违反诺言,独吞自己用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同时,他与儿子签署了一份《授权书》,称房屋的产权仍归父亲沙某。儿子沙某健则称,那份《授权书》是父母离婚后才有的,且并非自己签署的。

  花都法院一审认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涉案房屋是沙某健向沙某购买的,沙某自称“赠予”并无证据。法院最终判定,父亲沙某败诉。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剑律师(18701069351)认为:

  本案的判决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房屋赠与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原、被告两方不同的观点,对本案进行分析。

  第一,站在赠与人的角度,沙某认为该房产系为了儿子沙某健上学方便而赠与给沙某健的并且保留日后收回的权利。

  在分析沙某的观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之前,先了解一下房地产赠与的相关法律知识。所谓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 (受赠人),他人自愿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属于债权,就房地产赠与合同而言应当符合无偿性、实践性及要式性等法律特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本案诉争的房屋已经过户到了沙某健的名下,等于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沙某就房屋赠与给沙某健房产的法律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把动产交给受赠人或者不动产实际过户给受赠人后就没有任何办法收回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赠与行为虽然是单方义务行为,同时也赋予了赠与人一项权利——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律师建议:站在赠与人的角度,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可以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应当对赠与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果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相应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对受赠人也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第二,站在受赠人的角度,沙某健及其母亲认为房子系他们出资购买。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对于该房屋产权变更的性质没有进行充分交代,究竟是买卖方式过户还是赠与方式过户,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买卖方式抑或赠与方式,房屋均已过户至沙某健的名下,物权变动已经实际产生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想要撤销是非常困难的。

  除了法律规定以外,本律师还想说说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亲情。沙某与沙某健之母虽然已经离异,但是沙某与沙某健确系亲生父子关系,沙某现年已经76岁,而沙某健也已成年,应当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如果沙某健有独立经济收入而拒绝赡养沙某的,沙某可以提起要求沙某健履行赡养义务之诉。无论站在哪个角度,法律永远存在滞后性,亲情需要维系与包容。希望通过本案,沙某、沙某健都能从自身找原因,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尽快和解,享受天伦之乐。

  小编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沙某健向沙某购买的,沙某自称“赠予”并无证据。同时,《授权书》的内容由沙某书写,仅有“沙某健”的签名,难以证明沙某健在签字时对《授权书》的内容是否清晰。即使是沙某健的签名,签订时其不满14周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孰是孰非最终还得依据双方当事人态度。正如赵律师所言,毕竟法外还有亲情,无论结果如何沙某与沙某健确系亲生父子关系,亲情还是需要维系与包容。

  感谢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剑律师的精彩分析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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