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商品房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是指除上述法定条件外,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的,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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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为买受人,被告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苏州市苏州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4、核验已取得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也就是大产权证明,否则在办理小产权证时会非常麻烦。
5、现场验收要查看房屋与各项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经仔细验收后未发现质量瑕疵等问题,买受人就应该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