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2009年11月交付房款全额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3月20日前交房”“逾期不超过90天,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现我与开发协商违约金问题,开发商以晚交房是因消防验收延误了工期而不予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交通管制、市政停水电、政府指令、规划变更、恶性传染病等)造成工期延误)。请问消防验收也属事先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吗?此案我们起诉开发商是否能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