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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该不该干预“产权式酒店”

2019-08-23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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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下,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商铺以其诱人的高回报,正在成为各大中城市市民追捧投资的热点。合肥市政府日前却以风险过高为由,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面叫停。此举一出,立即在舆论界引起一片争议。持相反观点者认为,行政不该随便介入市场竞争,干预市场主体的经

时下,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商铺以其诱人的高回报,正在成为各大中城市市民追捧投资的热点。合肥市政府日前却以风险过高为由,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面叫停。此举一出,立即在舆论界引起一片争议。持相反观点者认为,行政不该随便介入市场竞争,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产权式酒店发源于美国,是按照现代经济资源共享理论构建的一种房地产投资和销售模式。在操作上,开发商通过预售房屋先行融资,待房屋建成后,再以商品房出租,从所获取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投资者。不可否认,这种投资销售模式对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属于“双赢”,值得借鉴。但也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投资模式确立是以开发商高度的信用为前提的,否则很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带来社会性的灾难。而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出现的产权式酒店(商铺)投资热,恰恰是缺少的就是开发商信用这个前提。

  正是诸如“五星级服务的享受,四星级饭店的主人”、“零风险投资”、“10%———30%回报”此类毫无信用度的虚假广告,在推动着众多的普通市民对投资式酒店(商铺)趋之若鹜。10%———30%投资回报,等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多少倍呀,而且是零风险。这显然是异想天开的空头承诺,诱人上钩的“陷阱”。据媒体报道,北京一些经历投资“陷阱”之苦的市民已经采取的法律手段把开发商推上了法庭。面对产权式酒店(商铺)潜在的巨大风险,行政到底该不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笔者以为不仅应该“干预”,而且必须“干预”。

  《行政许可法》实施,虽然限制了行政的一部分权力,但其“监督”和“处罚”权相反还有所加强,不能一谈到“行政干预”就噤若寒蝉。当然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必须以法律、法规、法令为依据。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产权式酒店(商铺)在操作上明显涉嫌违反这一禁令,其虚假的广告宣传也涉嫌违反了《广告法》,属于一种系统性的欺诈。

  故此,可以肯定地说合肥市政府及时叫停产权式酒店(商铺)是一种合法的、积极的、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叫停,实际上也是行政采取的一种未确定的状态,并不等于扼杀。产权式酒店(商铺)到底何去何从,国家应该尽快做出决定,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否则,任其发展,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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