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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房交易、他项权登记指南

2019-08-2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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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肇庆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受理部门:房地产权管理科收件地点:房管大楼(城东公园东北角)三楼服务大厅天宁路发展广场五楼服务窗口联系电话:27615622761131一、业务范围(1)新建房屋确权登记。(2)房地产他项权登记。二、房地产确权、抵押登记流程图三

    肇庆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房地产权管理科
    收件地点: 房管大楼(城东公园东北角)三楼服务大厅
    天宁路发展广场五楼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2761562 2761131

    一、业务范围
    (1)新建房屋确权登记。
    (2)房地产他项权登记。

    二、房地产确权、抵押登记流程图


    三、办理产权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办理商品房确权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权属申请书、委托书、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红线图;(原件)
    (7)建筑平、立面图(竣工图);(规化方案图、或加盖规化公章的竣工图)
    (8)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面积计算图;
    (9)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11)派出所出俱的门牌号码;
    (12)预售许可证(原件)

    办理新建的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墙界表、委托书(非本人的情况下)、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备注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必须提供,若没有,则不需要)
    (3)平、立面建筑图纸(竣工图);(原件)
    (4)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公司、企业等新建的房屋)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红线图;(原件)
    (7)测绘所提供的房屋面积计算图图。

    办理抵押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委托书、抵押书、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
    (3)抵押合同(经公证处公证或见证);(公证、见证书权利人自行决定 )
    (4)贷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或见证);
    (5)抵押担保书;(只是对担保公司作担保的第三方)
    (6)金融许可征复印件(或公证书);
    (7)查档答复书;
    (8)评估报告;(或权利价值协议书)
    (9)婚姻状况证明(私人);(现在办产权过户是实名制的)
    (10)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按揭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委托书、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购房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
    (4)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或见证); (公证、见证由银行自行决定)
    (5)查档答复书。
    注:以上所有提交复印件的必须交验原件。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的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 最高额抵押合同;
    (5)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地役权合同;
    (4)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 其他必要材料。
    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用宅基地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 其它必要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
    (4)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 其他必要材料。
    (一)商品房转让登记
    1、商品房购销合同(有预售登记的提供预售登记合同,原件);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书、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契税纳税申报表(97年10月1日前成交的免)(原件)
    6、完税发票(原件);
    7、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的事项,原件);
    8、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9、其他有关资料。

    (二)二手楼转让(含判决转让、继承、赠与)登记
    1、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有效文书、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继承、赠与公证书(原件);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书、委托书(卖方委托出售房屋必须经公证处出具委托公证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文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5、完税发票(原件);
    6、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缴款单;(如需缴交的情况下)
    7、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事项,原件);
    8、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9、评估核价报告书(原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三)房改房上市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改办出具的同意上市审批书(原件);
    3、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完税凭证(原件);
    4、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公共面积交易价分摊缴款凭证(原件); [page]


      5、申请书、委托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6、房地产转让合同;
      7、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8、完税发票(原件);
      9、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事项,原件);
      10、面积测绘报告书;
      11、评估核价报告书(原件);
      12、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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