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13 14:48
导读: 对于侵害出租权的责任形式,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

  导读:对于侵害出租权的责任形式,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第47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8种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将侵害出租权列为其中。根据这两条规定,侵害出租权无论情节如何恶劣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中国《台湾著作权法》第92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知,中国台湾对侵害著作出租权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此外,美国、德国等国家也对侵害著作出租权行为规定了民事、刑事制裁。相比之下,中国对侵害出租权行为的制裁较轻,难以遏制日益泛滥的非法出租行为,使得某些非法出租者恣意侵害著作权人之出租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出租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以营利目的为要件,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为本次修改著作权法之不足。TRIPS协议所限制的出租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对有关作品的商业性出租,如出租人并非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则不能认定侵害了出租权。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特别强调了商业性出租这一侵权要件。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b) 也规定,对于非营利之图书馆以及教育机构之非商业利益之出租、出借录音作品或其他类似行为不适用出租权;非营利之图书馆出租计算机程序也不构成侵权。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更多出租权的侵权救济相关文章:

关于出租权专题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14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知识产权问题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出租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467人浏览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哪些作品有出租权
4262人浏览
哪些作品有出租权
出租权属于债权吗
745人浏览
出租权属于债权吗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作品出租权的限制
44001人浏览
作品出租权的限制
出租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1778人浏览
出租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20.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