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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著作權保護規則需適應網絡發展

2015-02-0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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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射手網被關閉引發各種爭議。一位博客經營者提出疑問,認為一個既不提供下載,同時也不提供種子的網站,居然也失去了生存空間,這標志著中國互聯網版權保護已經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樣的保護措施對於...

  近日,“射手網”被關閉引發各種爭議。一位博客經營者提出疑問,認為一個既不提供下載,同時也不提供種子的網站,居然也失去了生存空間,這標志著中國互聯網版權保護已經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樣的保護措施對於廣大互聯網絡使用者來說是一個壞消息,它標志著中國的網絡版權擁有者對於小型分享網站也開始趕盡殺絕,希望網絡每一寸空間都重新劃分為他們自己獨有的領地,都能成為他們獲取商業利益的“高產田”。

  這樣的討論對重新思考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十分有益。中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實際上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為了滿足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的要求而倉促頒布實施的法律制度。對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極為有利,可是,對於中國經濟的發展則並不十分有利。正如當初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付出沉重代價,而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是中國必須付出的代價之一。現在中國已經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因此,有必要從容思考在著作權保護制度方面是否存在著明顯缺陷。

  互聯網傳播不僅改變了傳統著作權的形態,同時也改變了傳統著作傳播的方式和方法。大量免費互聯網站的出現,不是為了消解著作權的價值,而是通過新型的經營業態,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權的價值。譬如,包括“今日頭條”在內的一些互聯網站運用網絡搜索技術,通過大數據計算分析,把有價值的新聞提供給廣大互聯網用戶。這樣的經營模式對於信息的傳播極為有利。然而,作為一種經營方式或者經營業態,如果存在商業利益,譬如通過網站獲取商業資本,或者在網站經營的過程中刊登廣告,那麼,就是一種典型的商業經營行為,依照傳統的著作權法,必須與著作權人簽訂“鄰接權”合同,換句話說,互聯網新聞網站必須和著作權人簽訂相關合同才能獲得作品的傳播權利。這對互聯網經營企業意味著,必須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向互聯網絡作品所有人支付報酬,從而得到他們的授權。

  部分學者認為,在現代互聯網時代,應當提出“著作權邊際效用”概念,在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中增加有關邊際效用的內容。換句話說,如果著作權人的作品在互聯網中無限傳播開來,那麼,著作權人應當容許出現免費使用現象,因為從著作權傳播邊際效用來看,如果著作權人不斷收取費用,不僅阻隔了作品的傳播,不利於科學技術發展,而且有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鄰接權”變成阻礙傳播的絆腳石。絕大多數互聯網絡發達國家之所以提出“避風港原則”,就是為了避免在互聯網傳播的過程中面臨復雜的著作權問題,防止互聯網的經營者隨時面臨侵權訴訟。

  從表面上看,傳統的互聯網傳播規則似乎解決了著作權保護與科學技術發展、互聯網傳播者與著作權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問題,但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由於互聯網經營模式發生了變化,傳統的平衡正在被打破。

  筆者認為,應當對現行著作權法進行脫胎換骨的改造。應當強調著作所有權特性,在充分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條件下,提出著作權相對性原則。不僅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期限,而且明確規定“鄰接權”的范圍和著作權人的權利邊界。因為隻有這樣,才能適應現代互聯網發展的要求,也隻有這樣,才能使著作權成為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阻礙科學技術發展的法律規則。

  立法機關應當把著作權法修改為著作所有權法,與此同時,根據現代互聯網絡傳播特點,制定互聯網傳播的基本規則,包括互聯網著作權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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