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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有什么权利?

2017-11-1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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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专利权人呢?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那么专利权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专利权人是因为申请了专利,最终获得专利权的所有权人。专利权人对其申请到的专利,享有该专利的人身权以及专利的财产权。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获得专利权更为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对该专利的财产权的拥有。详细内容,请看以下的文章介绍。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专利

  专利人身权

  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

  专利财产权

  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

  但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件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也可以按前述办法执行。

  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的专利,可以不征得专利人许可,但使用人应支付报酬。

  3、转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应符合下列程序: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专利权人有两项基本的权利。分别是专利的人身权,就是指专利的发明人以及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发明的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就是著名的权利,以及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另外就是专利的财产权,包括有专利的独占权、许可权以及专利的转让权等。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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