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销售摄影图片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盗用其图片,前者将后者告上法庭。在盗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使用情况下,法院两次开庭均判处盗用者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
据了解,原告方美盖公司(化名)是一家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有自己独立的网站。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销售摄影图片。公司网站上每张图片都标注了公司独有的水印,以标示所有权。同时,该公司还在网站上刊载了著作权保留声明。
不久前,美盖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一张图片,该图片为公司网站所展示、销售。经进一步了解,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公司水印。使用这张图片的网站是属于泰宇公司(化名),而该公司并未从美盖公司购买过该图片。同时,图片上标明图片所属品牌为泰宇公司。美盖公司认为,泰宇公司侵害了自己对该图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泰宇公司侵害了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判令泰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美盖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等。
判决后,泰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泰宇公司提出另外一家摄影网站也登载有涉案图片,而该图片标有另一家网站水印,因此泰宇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在美盖公司的网站上标有水印,并标注了著作权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泰宇公司虽提交另一家网站标有该网站水印的图片作为新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否定美盖公司提交的对图片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更不能证明泰宇公司使用图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泰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图片,侵害了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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