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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何限制?

2016-05-1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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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所以,即使裁定申请人与异议裁定申请人不为同一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都不应予以受理。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发现了注册不当的商标,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什么限制?

  找法网律师答复: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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