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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莞”知识产权刑案“出炉

2015-03-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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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东莞市2014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深入广泛地讨论,结合各案例在之前报道中获得的社会反响以及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等,最终评选出假冒注册商标案生产...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东莞市2014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深入广泛地讨论,结合各案例在之前报道中获得的社会反响以及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等,最终评选出“假冒注册商标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

  果园藏制售假烟团伙

  2013年1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对某厂宿舍后果园内的简易制假工场和某工人住宿点及运输假烟的车辆检查,现场查获一台卷烟机及一台接装机,无品牌散装烟支等,总值100多万元,现场抓获21人。2013年1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对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检查,现场查获无品牌散装烟支130.5万支,过滤嘴棒56万支,总值60多万元。

  上述假烟工厂于2012年10月由杨某亮设立,杨某亮聘请吴某良等人,分工合作,从广州运输假烟原材料至上述假烟工场生产,并将生产的假烟运往广州交付他人。经对现场扣押的假烟出货单据审计,上述假烟工厂已生产并出货假冒“中华”、“五叶神”等品牌卷烟及无品牌卷烟价值共计20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周某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林某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杨某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7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2:

  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手袋

  罗某自2011年10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柏琦(TORY BURCH)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铺位销售假冒的汤丽柏琦手袋。受聘的曹某也于2011年11月~12月、2012年4月~6月期间,为该店铺销售假冒汤丽柏琦手袋。后来,罗某还无证设立工厂,加工该品牌的手袋进行销售。2012年7月1日,侦查机关对该厂进行检查,当场在厂内缴获假冒的汤丽柏琦成品手袋及半成品手袋、配件、商标等物品。公诉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终审判决,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打假不仅限于生产者

  销售假货同样犯法

  对制假行为的刑罚处罚不仅仅限于生产者,对于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代为销售的批发商、销售商、零售商,同样构成刑罚规定的上述犯罪。

  因此,广大批发商、销售商、零售商在买进、卖出商品的流通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明商品的品质、生产地、保质期以及商品生产、销售过程的有关说明,不能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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