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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殴打女友 行人英雄救美-案例分析

2012-12-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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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马某因琐事与其女朋友张某产生矛盾并对其进行撕拽。行人杨某因看不惯男人打女人,便上前向马某左耳部打了一拳,后双方撕拽。与杨某一起的陈某见状,也上前和马某进行撕拽。在撕拽过程中,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杨某、陈某扎伤。经鉴定,杨某、陈某所受伤属于

  马某因琐事与其女朋友张某产生矛盾并对其进行撕拽。行人杨某因看不惯男人打女人,便上前向马某左耳部打了一拳,后双方撕拽。与杨某一起的陈某见状,也上前和马某进行撕拽。在撕拽过程中,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杨某、陈某扎伤。经鉴定,杨某、陈某所受伤属于轻伤。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14时许,在北京某学院餐厅北侧路上,被告人马某因琐事与其女朋友张某产生矛盾并对其进行撕拽。行人杨某说道“看不惯男人打女人”,便上前向马某左耳部打了一拳,后双方撕拽。与杨某一起的陈某见状,也上前和马某进行撕拽。在撕拽过程中,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杨某左腰部扎伤,将陈某左背部、左肘外侧、左小腿后侧、左大腿后侧扎伤。

  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左腰部创口一处长13.2厘米,属于轻伤;陈某身体多处损伤致身体创口累计长达32.8厘米,属于轻伤。事发后,马某主动投案。

  延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正确解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先上前对被告人马某进行厮打,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马某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校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亦可酌予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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