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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旗下B船航次出租给C公司经营,托运人D找C公司为其运输20桶棕榈油,由船舶B运输。C公司的船舶代理人代表C公司签发提单。提单上手写“代船长签发提单”的字样,并且提单包含有标准的“货物重量/数量不知条款”。提单上确认20桶棕榈油装运时"表面状况良好“。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并取得提单。在卸货时,收货人发现只有19桶棕榈油(事实上,在装货港也只有19桶棕榈油装运上船)。收货人进一步发现有3个桶在运输过程泄露。这些棕榈油都是堆放在甲板上的,为保证它们不在风浪中掉到海中,B船减速航行,比预计时间晚了15天才到达目的地。提单上并没有记载这些棕榈油装载在甲板上的事实。问题:1、承运人是谁?原因。2、有哪些索赔可以提起?谁可以提起这些索赔?3、承运人对这些索赔都要承担责任吗?原因。

婚姻家庭
2014-12-01 2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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