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一男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和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男子服刑期间,再次被法院查出冒名签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实,由于犯合同诈骗罪,该男子被数罪并罚判刑18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0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乘薛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未经薛某同意将其家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拿走。2004年1月8日,谢某用薛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伪造薛某的签名,以薛某的名义与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签订职工住房贷款合同,因谢某没有房产做贷款抵押担保,便找其朋友郑某帮忙,郑某用其妻子的房产证于2004年1月8日与该管理部签订职工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后谢某从该管理部贷出10万元现金。2004年4月5日,谢某用其朋友马某的房产证与该管理部签订职工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将郑某妻子的房产证置换出来。2004年8月2日,谢某又用何某的房产证与该管理部签订职工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将马某的房产证置换出来。谢某用薛某的公积金手续贷款后还至2005年9月后再未归还,共归还本金13888.8元,利息3987.38元,罚息1509.79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