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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李秉勇

2012-12-1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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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李秉勇我国新刑法第391条第1、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

李 秉 勇

我国新刑法第391条第1 、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如何理解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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