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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劫财而杀人应定抢劫罪

2012-12-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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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2003年4月间,鲍某与姜某因没有生活来源而预谋抢劫,二人将目标锁定在姜某的前女友何某身上。于是,姜某主动约会何某,还借机摸清了何某的住址。2003年4月19日20时许,姜某、鲍某二人前往何某的租住处将何某捆绑,并在何某的手提包内翻出300元现金和四张银行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间,鲍某与姜某因没有生活来源而预谋抢劫,二人将目标锁定在姜某的前女友何某身上。于是,姜某主动约会何某,还借机摸清了何某的住址。

  2003年4月19日20时许,姜某、鲍某二人前往何某的租住处将何某捆绑,并在何某的手提包内翻出300元现金和四张银行卡,二人向何某索要了银行卡的密码。次日凌晨零时许,姜某拿着抢得的银行卡去ATM机上取款,发现仅有一张卡的密码与何某所说的相符,而该卡上仅有24元钱。姜某返回后,二人继续逼问何某银行卡的密码,并扼掐何某的颈部,结果致使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此期间,鲍、姜二人还从屋内翻出何某的首饰、摄像机及照相机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姜某和鲍某分别被查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与法院对于鲍某和姜某行为的定性存有争议,公诉机关认为鲍、姜二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而一审法院则最终将二被告的行为定为抢劫罪一罪。

  方工说法

  一审法院的定案依据如下:

  1.从鲍某和姜某的主观方面看,二被告人自始至终具有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是因知道何某有钱而预谋抢劫的,二人采用暴力手段获取银行卡密码后,逼问密码以从卡中获取现金,这反映出银行卡中的钱是二被告人主要抢劫的目的之一。在取钱未果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才以严重的暴力手段对待何某,其目的仍是获取密码从而得到大量现金,而不是直接剥夺何某的生命,所以,二被告人自始至终都具有抢劫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二被告人采取了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当二人扼掐被害人颈部并造成被害人死亡时,其抢劫行为仍在进行中,二人的行为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3.法院的认定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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