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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悔过书打动人心 法院参考被害人意见量刑

2012-12-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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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2月16日下午,17岁的应城少年程某受父母所托,带着1000元到同济医院,为病重的姐姐买药(姐姐近日已去世)。等他掏钱买药时,发现钱被偷了,程某急得快要疯了。左思右想,大约晚上6时许,程某来到了中山公园西侧门附近,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抢劫,劫得吴某人民币29

去年12月16日下午,17岁的应城少年程某受父母所托,带着1000元到同济医院,为病重的姐姐买药(姐姐近日已去世)。

等他掏钱买药时,发现钱被偷了,程某急得快要疯了。

左思右想,大约晚上6时许,程某来到了中山公园西侧门附近,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抢劫,劫得吴某人民币29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3页悔过书打动被害人

抢劫后,程某因恐惧和悔悟,告诉了父母,在父母教育和训诫下,程某第二天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想退还所抢财物。程某退还所劫财物后,民警将其抓获。后被害人在程某退还财物的包中发现了一封写满整整三页纸的忏悔信:“请原谅我的年幼无知,连日来,我寝食难安,父母知道后严厉地批评了我,并要求我设法找到你,把东西还给你,请原谅我,”并叮嘱被害人“走夜路危险,以后不要独自一人到黑暗的地方”。被害人吴某及其家人看到这封信后,觉得程某当时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犯罪之后态度诚恳,真心表示悔过,决定原谅程某并尽力帮助和挽救他。

庭审现场令人潸然泪下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意见应作为该案的重要量刑情节之一,于是通知被害人参加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部分,被害人吴某就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并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随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程某在听到缓刑的判决后,泪流满面,一旁的父亲也含泪对吴某连声道谢,感谢她的宽容大量。

法官说法:参与量刑更能修复社会关系

法官介绍,从传统刑法理论上来说,被害人属于证人,只能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经过,而不能发表任何观点。本案中将量刑程序反映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在量刑活动中得到充分参与,能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甚至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纳,从而获得情绪疏通的渠道和应有的尊重。因而,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对于消弭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15日对去年7月发生的“城管打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建忠等5名市容协管人员暴力执法致他人重伤,犯有故意伤害罪且为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3年不等。

  据法庭调查,顾建忠系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华漕分队在编市容协管员,朱关兴、沈富良、孙雄和秦春华4人系非编市容协管员,其中孙雄曾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劳动教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顾建忠带领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20余名市容协管员在闵行区华漕镇纪前路1号附近沿街路面执法整治违章设摊。在此违章设摊贩卖西瓜的彭林因对整治措施不满,双方发生冲突。

  在多名协管员将彭林制服后,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人在顾建忠指挥下,将彭林强行带上执法乘用的“依维柯”汽车,并拉上车窗窗帘,驱车将彭林送往派出所。途中,5名被告人将彭林摁倒在车内过道间施以按压、踩踏、拳击、脚踢等暴力行为,造成彭林因头部等处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颈椎损伤等,其中颅脑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顾建忠作为市容整治执法活动的带队负责人,指挥属下协管员将彭强制带上执法车和叫人拉上车窗窗帘,并且对彭实施踩踏和拳击等殴打行为,对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由此,法院判处顾建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还认为,朱关兴和沈富良积极实施按压行为和拳击、脚踹等殴打行为,应按照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予以处罚。孙雄实施了脚踢的殴打行为,应按照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先前因犯罪和违法被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秦春华实施了拉车窗窗帘和按压行为,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此,法院判处朱关兴有期徒刑4年6个月、沈富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孙雄有期徒刑4年、秦春华有期徒刑3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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