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因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2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48岁的刘某某整理出一些冬天的旧衣物打算处理掉,想到自己家住五楼,腿脚最近又有些不舒服,懒得将衣服扔到楼下去,就想到一个“好方法”,把衣物在家中烧掉。刘某某在卧室内将酒精倒在衣服和被褥上点燃后,自己到另一间卧室关上门开始看电视。居住在刘某某楼下的邻居看到阳台外的浓烟和火苗,立即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官兵赶到后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邻居家中因为刘某某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赔偿了部分邻居的经济损失,其余受害人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