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追悔莫及的他选择了自首,但他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新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刘某和小玲曾是一对恋人,两年相处下来,刘某对小玲越来越喜爱,二人甚至曾经商量过举办婚礼。但是,小玲却越来越觉得和刘某的性格不合,二人也无法培养出共同的生活习惯和业余爱好,于是小玲就在今年1月正式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无法接受分手的事实,感觉万念俱灰,非常痛苦,并想找小玲沟通,试图挽回这段感情。2月的一天上午,刘某来到小玲家门前,当看到小玲准备外出时,他将小玲挟持回小玲家中,要求与小玲和好,遭到拒绝。盛怒之下,刘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玲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感到非常后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由新华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害人对刘某表示谅解,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