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河南籍打工者吕某,因不满张某拿纸箱而发生争执,并打伤张某。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15年1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在本市新市区北京路某商场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内,因拿纸箱子的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来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吕某用拳头将张某的腰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并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