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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罚款被识破,为脱身当场施暴应定何罪

2012-12-18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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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张某偶遇中学同学王某,得知其是一名人民警察,即蓄谋冒充其身份骗钱。2004年1月21日晚,张某窜至王某的宿舍盗取警服一套及警官证。张某着装后到一闹市区,以例行检查为由,在一美容美发厅抓获一嫖宿人员。张某向其出示了警官证表明身份,然后草草作了一份笔录后

案情:张某偶遇中学同学王某,得知其是一名人民警察,即蓄谋冒充其身份骗钱。2004年1月21日晚,张某窜至王某的宿舍盗取警服一套及警官证。张某着装后到一闹市区,以例行检查为由,在一美容美发厅抓获一嫖宿人员。张某向其出示了警官证表明身份,然后草草作了一份“笔录”后,即叫嫖宿人交2000元罚款。嫖宿人说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自动取款机上去取,张某即随同一起去取钱。取到钱后,该嫖宿人要求张某出具收据。张某搪塞说没带在身上,这引起了对方的怀疑,一把抓住张某要其退钱,并嚷嚷说要到派出所去。张见事情败露,即对嫖宿人施以拳脚,将其打倒在地后仓皇逃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且招摇撞骗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不论其预期的非法利益是否实现,都已构成既遂。至于张某之后的实施暴力将钱抢走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对其罪名没有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前一阶段张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钱财这一行为,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本应从一重处断。但张某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了暴力,又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特征,其诈骗行为转化成抢劫行为,抢劫罪的处罚比招摇撞骗罪重,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从两者关系来看,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一种欺骗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在行为方式上,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种方式;而在谋求的利益方面,招摇撞骗罪谋取的不只是财物,还包括荣誉、待遇等等。所以,当行为人张某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骗取财物时,就形成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一种竞合关系。换个角度说,张某前一阶段的行为(冒充警察对违法人员罚款)既是一种招摇撞骗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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