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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区别

2016-07-0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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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寻衅滋事罪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较为普遍。在确定刑罚量上,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寻衅滋事罪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较为普遍。

  根据浙江省宁海县所在地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司法理念,对寻衅滋事案件,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而浙江省高院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在立案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在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触犯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被告人,只要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当部分适用非监禁刑,但触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除未成年被告人外基本未适用非监禁刑。这也是辩护人对起诉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尽量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辩护的重要原因。

  (二)在确定刑罚量上,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省高院及宁波市中院对三种罪名的量刑规范为:

  ·寻衅滋事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的,增加三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浙江省高院未规定,故取宁波市中院规定)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基准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故意毁坏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财物的。

  (2)故意毁坏抗洪、抢险、救灾、移民等财物的。

  (3)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上的区别。

  一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要高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二是刑罚量增加程度不一样。例如,寻衅滋事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而故意伤害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寻衅滋事罪每增加一次寻衅滋事犯罪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总之,在相同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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