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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合谋欺瞒财务主任挪用巨款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2-12-1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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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介绍李建国,男,山东省某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室主任,负责财务室的全面工作,对财务室的行政工作、财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并对财务室所设的八个帐户以及稽核人员负责管理、检查、监督,还负责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的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2000年

一、案情介绍

李xx,男,山东省某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室主任,负责财务室的全面工作,对财务室的行政工作、财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并对财务室所设的八个帐户以及稽核人员负责管理、检查、监督,还负责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的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2000年6月份左右,该单位开始机构改革,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大部分被调到下属事业单位,李xx多次向领导反映财务人员不足,不好互相监督,财物稽核岗位没有专人负责,会影响财物稽核,单位领导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李xx作为财务室的主任及财务主管人员,也定期对财务室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但不全面,只是比较注重对事业户等大帐户的检查(本案中造成损失的公款,全部来源于事业户)。对会计凭证也能经常检查,而且每月检查一次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现金借款情况,对支票使用情况和汇款情况也定期检查。财务室的支票和印鉴是由出纳一人管理。在2001年7月3日至2001年 12月29日,会计林勇和出纳张强分两次挪用公款200万,共计归还174万,还有26万没有还上,为了通过年底的财物审计,张强从其他帐户上转入26万元,把帐做平,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伪造了假对帐单,掩盖出借资金和短缺26万元的事实,使年终审计时没有发现该问题,在2001年1月28日,林勇和张强再次挪用事业户公款400万元,4月初,张强让银行工作人员刘静出具一份假对帐单来应付李xx的财务检查,4月中旬,李xx收到银行送来的真对帐单,发现有400万元公款挪出帐外,就找张强和林勇落实,张林二人共同欺骗李xx说是帮助朋友拉存款,400万存在其他银行,随后两人用单位其他帐户的公款及个人所得的好处费将事业户的400万元转回,慌称400万元亏空补齐,并将有关帐目交给李xx检查,李xx认为公款已经转回单位,便未再过问此事,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上挪出及归还公款在单位均没有记帐,只能从银行对帐单上看出款项的进出情况,挪用时李xx均不知道,2003年4月4日由我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1)从本案来看,李xx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林勇和张强在挪用公款前他知道而不管,或者挪用公款后知道而放任不管。就本案来看,这两个条件李xx的行为都不具备。 (2)就职责的履行问题来看,不论是公款被挪用之前还是挪用之后,李xx的职责都不明确,在单位机构改革之后李xx曾经向有关领导反映过稽核岗位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但领导没有答复。李xx既是财务主管又是财务主任,职责不明确,工作中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做到。李xx已经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说是他的工作失误,而不能按犯罪论处。(3)本案是典型的会计、出纳共同作案,作案后又实施了一定的犯罪掩盖,李xx在财物工作的检查中是很难发现的,所以说他的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主要理由是:李xx既是财物室主任,又是财务室主管,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正是由于他检查不到位,才导致了林勇和张强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1)开出的支票没有领导的签字,李xx作为财务室的主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具有严重的失职行为。(2)李xx作为财务主管对帐户进行检查时,只是对事业户等大的帐户进行检查,忽略了对小帐户的检查,如果他对小帐户也能进行检查,应该会及时的发现挪用和调帐的问题。而且,李xx在发现公款被挪用后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3)李xx作为财务主管和财务室主任,负有特定的义务,岗位人员不足不能成为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理由,李xx的失职行为是造成会计和出纳共同犯罪的直接原因。所以李xx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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