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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舅舅刘某是我市工商局的财务人员,3月份核算工商所收支时发现多出2万元,无法查实,正好舅舅家里有急事就拿去应急了,2个月后,经他人核实才得知,原来是少核算了一张单,现在舅舅被告挪用公款罪,请问律师,我舅舅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刑事行政
2009-06-13 10:31: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赌博等,无论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较大,也无论挪用了多长时间,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买房出租、公司入股等),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达到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的起点,但不论挪用时间的长短均构成犯罪。

    4、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等

    5、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无法查实的也不代表就可以私用,并且你舅舅2个月后知道这笔款项的来源了还不归还,性质有点恶劣了。但是根据上海的标准,挪用公款除非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否则数额需要达到3万元,并且要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才可构成本罪(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1万,没有归还时间限制)。你没有说清楚情况,“被告”指什么?公安机关立案了吗?“家里急用”是什么用途?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可以聘请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会见你舅舅并且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你舅舅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版主解答: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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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