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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宜立法完善强迫交易罪

2012-12-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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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迫交易罪】宜立法完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强迫交易罪及其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交易行为纷繁复杂,强迫交易的表现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给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现就立

  【强迫交易罪】宜立法完善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强迫交易罪及其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交易行为纷繁复杂,强迫交易的表现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给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现就立法完善强迫交易罪谈几点看法。

  重构强迫交易罪罪名体系,全面涵盖交易内容及交易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现行强迫交易罪所界定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已不能涵盖,应予以调整:一是对交易行为不作过死限定,代之以定义式概括。俄罗斯刑法典立法即用“确立交易”或“订立合同”的表述形式,包罗—切双方互以对方向自己让渡金钱或权利作为前提而向对方让渡权利或金钱的经济行为,从而涵盖所有交易行为。二是增加限制性规定,避免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混淆。可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在条文中可明确规定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定罪处刑。

  重新确立定罪量刑标准。将情节严重规定为强迫交易罪的构罪要件,容易导致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过高,且立法也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界定,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因此,取消情节严重这一构罪要件,将强迫交易罪由情节犯变为行为犯,规定一旦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即构成犯罪。对于不同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人身损害严重程度、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多少以及其他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形式分别加以量刑。

  重设法定刑。现行刑法规定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罪,且不管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这种轻刑化刑罚设置显然不足以准确惩处形形色色的强迫交易行为,应重设强迫交易罪法定刑。一要注意强迫交易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法定刑的协调。抢劫罪是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刑罚自然应重于强迫交易罪。但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社会危害性相当,法定刑可以相当。二要注意财产刑对强迫交易罪的适用。强迫交易行为并非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财产刑并非对强迫交易犯罪均全面适用,对非为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的强迫交易犯罪,不适宜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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