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1.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
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故意;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交易自由权。
只有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和威胁是两种常见的手段。
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2.威胁,则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3.在认定暴力和威胁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行为的性质、程度、手段、目的等因素。
4.也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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