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如何认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因该条解释表述易产生分歧从而造成标准不一。
1.如何理解“多次进行诈骗”:是针对同一人,还是多人?笔者认为,多次进行诈骗不一定是针对特定的一个人